南京农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校审计发[2012]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决算编制的准确性,促进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涵盖学校全部财经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以及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推进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积极组织收入,保证预算严格执行,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注重“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重点包括:重要资源利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衔接部位、非常规业务、受有关政策变化影响业务等方面。
第七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常规工作,审计处在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学院、行政管理部门、所、中心及其他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
(一)预算编制是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量入为出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是否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支出预算是否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三)预算调整或追加有无确实需要调整或追加的原因、内容、数额和相关说明,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交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四)各项收入是否分类进行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票据,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用途进行拨付经费或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的分类、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等;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配比结果情况,以及与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配比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
(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
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清)理。
第十五条 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
(一)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否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帐实、帐帐、帐表是否相符;
(三)会计处理方法有无变更;有无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审计处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开展审计,相关学院、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审计处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校审计处应及时提出,相关学院、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处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的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南京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