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
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