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审计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20浏览次数:0

南京农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党发[2011]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责任区分法:区分为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部门管理的内部分工而负责管理一定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2、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部门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内部机构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聘)期内,含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离岗的,应当接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党委领导、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组织部计划并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人召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计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4、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5、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审计处实施委托。

第九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本人任期述职报告。任期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与职责履行情况;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

3、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5、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建议;

6、需要向审计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任期述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反映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含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2、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3、重大经济决策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4、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

5、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6、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计资料等;

7、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瞒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经济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管理和使用的国家集体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5、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情况;

6、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8、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规发放奖金劳务费等情况;

9、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0、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1、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就前条规定的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于审计终结后10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于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时间、依据、范围、方式等;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情况;

4、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情况;

5、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6、审计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主送组织部,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须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部门成绩突出的,可建议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发现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对其他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南农大党字(1999)52号,南农大校字(1999)333]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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